全国人大代表周鸿:将芦苇、农作物秸秆制甲醇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范围
在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,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,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周鸿,聚焦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与绿色低碳产业发展,提交专项建议,呼吁将芦苇、农作物秸秆制甲醇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范围,补齐现行政策覆盖短板,推动农林剩余物从低效焚烧、简单燃料利用,转向高附加值绿色化学品转化,实现农业减排、能源转型和产业升级协同推进。
农林剩余物利用潜力凸显
现行税收政策覆盖存在局限
周鸿表示,在“双碳”目标引领下,推动芦苇和农林剩余物资源化、规模化、高值化利用,已成为促进绿色低碳转型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、培育新型能源和新材料产业的重要方向。
为引导芦苇、秸秆等规范化利用,国家在税收政策层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体系。现行政策明确,对以芦苇、农作物秸秆、林业三剩物等为原料,生产生物质压块、沼气等燃料,并用于发电、供热的产品,在满足资源利用比例和环保标准的前提下,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100%以及企业所得税减按90%计入收入总额等优惠政策。上述政策在推动芦苇秸秆禁烧、促进生物质发电和供热、加快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但周鸿同时指出,随着生物质利用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场景的拓展,现行政策在覆盖范围上逐渐显现出一定局限性,尤其是在生物质芦苇秸秆作为高价值绿色化学品原料的转化方向上,尚存在政策空白,难以适配绿色甲醇等新兴产业发展需求,亟需优化完善。
现行政策存在覆盖盲区
高值化利用面临税收难题
周鸿在建议中详细分析了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逻辑、适用范围,以及芦苇秸秆制甲醇项目面临的现实困境。
他指出,近年来,随着生物质气化、合成技术不断成熟,以芦苇、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制取甲醇的技术路径逐步走向产业化。该路径在资源属性、利用方式和环境效益等方面,与现行政策支持的芦苇秸秆制生物质燃料高度一致:原料来源完全一致,均以芦苇、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为主要原料;资源利用效率更高,通过气化、重整、合成等工艺,将低品位生物质转化为标准化液体燃料或基础化工原料,能量密度和产品附加值显著提升;环境效益同样显著,可有效减少露天焚烧,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,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远低于化石能源制甲醇;能源体系支撑作用更加多元,甲醇既可作为清洁燃料直接使用,也可作为合成燃料、氢能载体和重要化工原料,是新型能源体系和现代化工体系的重要基础物质。
正因政策未覆盖这一高值化利用路径,当前衍生出多重现实问题。其一,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项目经济性,同样使用芦苇、农作物秸秆作为主要原料,生物质燃料—发电、供热项目可享受充分税收优惠,而芦苇秸秆制甲醇项目需按一般工业项目缴税,税负明显偏高,出现“低附加值利用享受优惠,高附加值利用不能享受”的不合理情况;其二,制约绿色甲醇等新兴产业发展,税收政策支持不足削弱了其与传统化石路线的竞争能力,不利于产业培育壮大;其三,不利于农林剩余物利用方式多元化,政策长期局限于“燃烧利用”,限制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拓展,难以形成完整可持续的生物质产业链。
三项具体建议
激活绿色甲醇产业动能
针对上述问题,周鸿提出三项具体建议,均立足现行政策框架,进行合理延伸与系统完善,不新增补贴、不突破现有政策体系,切实打通农林剩余物高值化利用的政策堵点。
一是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,参照生物质压块、沼气等产品的政策,将芦苇、农作物秸秆制甲醇纳入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》,适用100%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降低企业现金流压力,推动技术创新迭代。
二是同步享受所得税优惠,明确以芦苇、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甲醇的企业,可享受所得税减按90%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,提升项目投资回报预期,增强社会资本参与意愿。
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,结合技术迭代与产业升级,定期评估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的新路径,将更多类似甲醇的高附加值产品纳入政策覆盖,形成长效激励机制。
周鸿强调,将“芦苇、农作物秸秆制甲醇”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,并非新增补贴或突破现有政策框架,而是对现行政策逻辑的一次合理延伸和系统完善。有利于推动农林剩余物高值化利用,培育绿色甲醇等新兴产业,实现农业减排、能源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协同推进。

